[[59]]综观蒋氏此文,其一至六部分,大半因袭前人,从第七部分开始,作者有许多思想上的建树,通过叙述中华法系立法上的演进,来给中华法系的革新提供改革方案。
因为,法律也是应该有进化性的,不宜使之停滞不前,而不寻求光明的途径,致使人民整个的社会生活也因之而受到不良的影响。)这时距子产铸刑书不过三十余年,即已由笨重的刑鼎而演为可以传写流通的刑书,不能不说是很快的进步。
其言敬则曰:惟敬五刑,以成三德。《商君书·画策》篇:神农既没,以强胜弱,以众暴寡,故黄帝作为君臣上下之义,父子兄弟之礼、夫妇匹配之合,内行刀锯,外用甲兵。例如媵妾制度,有背男女平等原则;族诛连坐制度,因一家之内有一个人有罪,而连累很多的无辜,也太严苛。夏时军法,则有《甘誓》《胤征》可考;其法官则《尚书大传·夏书·郑玄注》云:所谓六卿者:后稷、司徒、秩宗、司马、作士、共工也。明代洪武三十年更定的《大明律》,形式体裁,颇有进步。
斯其惩役作业范围之广,殆非今日之监狱作业所可比拟。即偶有撷取各国之长,亦必详为折衷,期于尽善。又,武德六年同时令天下户,量资产定为三等;九年,改为九等。
亲属分类除《尔雅·释亲》作为亲属间的类名外,原为丧服的适用而设。武帝时,曾以关东群盗妻子徙边的,为军卒妻,即其例。虽在清代,已使杂户除籍与平民同列甲户,然身家不清的人,如倡优、皂隶及曾卖身为奴,其三世子孙仍不得应考做官。汉初沿用这种苛政,大辟尚有夷三族的命令,彭越、韩信首受此诛。
时至今日,环境已非昔此,过去家族制度的功效自属陈迹,固不能不使国家观念重于家族观念。其后屡经更定,门诛条文由四而增至十三,最后增至十六。
南齐,高帝欲以江谧掌选部,因其为寒人,特发明诏表示破格任用。同时,对于有产业物力而向来无役的,令出助役钱,仍系按户计算,如所谓坊郭等第户,官户,女户,军户是。清例更有详细记载: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继承,先尽同父周亲,次及大功小功缌麻;如俱无,方准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。唐宋,谋反大逆者斩,妻妾没官。
然妻殴夫,杖一百,至折伤以上,加凡斗伤三等,至笃疾者绞,至死者斩,故杀者凌迟处死;妾犯者各加一等;③此外如妻妾间,兄弟间,其他尊长卑幼间,既在一家之内有尊卑名义,于是同一罪名而彼此科刑有轻有重,实不胜其一-举出;④至于在家的基本分子与附属分子间--主与奴间,犯同一罪名,其科刑亦系轻于主而重于奴,且其刑度高低的差异,较在亲属相互间尤甚。[[27]] 原文误为以及杀者。律文奴婢殴家长条注不言家长之父母祖父母者,盖统于一尊;祖在则祖为家长,父在则父为家长,若祖父或父不在而有祖母或母在时,则应同于家长。既使多人而营集团生活,又视这个集团为各种编组和政令所托的基础,从而在法律上对于一家首长地位的维持,使家长的家族制度久存下来,自系当然。
什么是脱户?因为率土黔庶皆有籍书,而家长故意脱漏家属的户籍,以图减免课役,这要重罚的。我们知道,律所以一正罪名,令所以存事制,都有户名存在,家户地位的重要可想而知。
晋,减少族诛的罪名,但又明定于律,明帝时族诛始不及妇人,南朝同。恶逆是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,夫的祖父母父母,与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及夫,治罪当然很重。
而《尚书大传》也有古八家为邻的说法,在学者想像古代田制并拟推行所谓仁政,仍然是家为单位的。所以周初设治,在同族间实以从宗合族属为要。看!民国成立后,刑事法虽以暂行新刑律为其依据,民事法却沿用清末现行律的有效部分,不因其前身为清律而即否定其为民事的规范,即-显证。史称古时诸侯万国,汤时诸侯三千,周时诸侯一千八百,确如其数,也就是族的数目。族诛而或及其妻,因系在家族结合中,夫妻为一体,一网打尽,免有遗误。隋唐改用科举取士,渐变阀阅限制。
东汉初,赃吏子孙三世禁锢,不得发迹。娶就是取女的意思,夫以妻为室,自必取女于其家,因而左桓六年[[18]]文对娶就说受室以归。
这也是认家长为一家的表率,对国家所负守法义务特为加重。自汉以后,赐封功臣,不以土地为准,惟以民户为依据,称做户封那么,户又是后世封国方面的编组单位了。
而且家无男丁的事实既莫能免,设置家长又不可无,于是汉唐便有女性户头或家长的事例。晋令,诸王郡公侯及官品令第一至第八,皆必置正妾如制。
五胡乱华兼用汉兵,以抽丁法编制,如石虎伐燕,五丁取三、四丁取二。宗法既衰,环境变更,殇与无后者已无附食从祭的所在,且因毕生尽力经营的家户一旦告绝,自非人情所愿;因而人人各亲其亲,各祢其祢。不过话又说回来,自家制代替宗制而兴,宗法的形式虽不存在,宗法的精神却在家制方面时或存留,这又是家族两字联为一辞的缘故。子事亲以孝,妻事夫以义,实为往昔家庭生活最要的精神,故不惜申情曲法,表现出许多特赦的事例来。
至于同居的人既不限于亲桃,即无服者亦是。尤其在殷虽然祭祖尊天,但王位继承却以兄终弟及为常。
当代,[[20]]官奴婢多至十余万数,都是男女从坐没人县官的。由汉律、魏律、晋律迄于北魏律,户均独立成篇。
《春秋感精符》人主与日月同明,四时合信,故父天母地,兄日弟月是。汉,一方面兵民不分,一方面另有谪发办法。
《荀子·尊君篇》也说君者国之隆也,父者家之隆也。无论政事、民事、刑事关系,莫不受其渲染熏陶,已如上述。(三)何以言就科刑上为家族制度的探索在家族制度中,既认家族团体为伦常所托,尊亲敬长为纲纪所在,而民德民风又赖其养成,所以不孝不贞不睦各事,不待人于刑,且从重惩治。唐律,殴祖父母父母者斩,过失杀者流三千里,伤者徒三年。
妾的地位仅有尊尊之义,而无亲亲之道。虽强邻时起,而其文化都很低下,并不放在眼底,国家观念的诱因首不存在。
北齐,惟宗室不加宫刑,后主且有关于宫刑的诏。其在中央掌理户口赋役的官,吴曾置户部,自唐至清均设,为椿成[[8]]六部之一。
孔颖达虽说论其男女之身谓之嫁娶,然此嫁娶名称依然是家族化的。秦法,不孝的人,斩首枭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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